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577号
原告: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镇上村三区29、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侠,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谦。
原告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调解,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