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2431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侠,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泓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依***申请,追加**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靓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