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702号
原告:上海桐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潮鸣。
被告:湖南中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凌霄路****
法定代表人:包凯。
原告上海桐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上海桐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桐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桐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上海桐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皮三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江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