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5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3号1501至1517号商务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913362635。
法定代表人:李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键铭,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源海鲜城,经营场所广西梧州市河西防洪堤日化段12-23号铺。注册号:450405600114129。
经营者:李展源,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梧州市长洲区金源海鲜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0405执1074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05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源海鲜城应向申请执行人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18841.0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6元、执行费185元。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源海鲜城名下的保险、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信息等财产,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源海鲜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金源海鲜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柱桓
审 判 员 蓝玉凯
审 判 员 黄浩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清华
书 记 员 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