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5民初2441号
原告: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3号1501至1517号商务住宅。公民身份号码:9145040079××××××××。
法定代表人:李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秋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石妣
书 记 员 林则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