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405民初86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湖滨路66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913362635。
法定代表人:李赟。
原告***诉被告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