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执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湖滨路66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913362635。
法定代表人:李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执行人:梧州新御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蝶山一路37-4号二层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4L3C1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梧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40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梧州新御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受理执行标的35357.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22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4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保险、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QJ××**宝马牌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如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该车未扣押,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证券,本院已委托证券公司经行变卖,因证券公司原因,款项尚未到账,待到账后扣除执行***发放。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娟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曾 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