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083号
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圻路108-5号。
法定代表人:车海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丹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8弄11-19(单)号1楼A区1098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苹,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丹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何积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