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750号
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圻路10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0340476W。
法定代表人:车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闽江东路世茂商务大厦A座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4937699M。
法定代表人:唐一波。
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晋佳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