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1130号
申请人: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圻路108-5号。
法定代表人:车海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2008、20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世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