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8号国资中心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0UK6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荣,女,1996年3月2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圻路10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0340476W。
法定代表人:车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2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吉安市吉州区(2022)赣0802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金融法庭管辖。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盈公司是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是本案主要被告。因新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海世贸建设有限公司涉及较多债务纠纷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包括本案在内的相关案件宜由上海世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新盈公司住所地为吉安市吉州区,现乾城公司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支付票据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新盈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其实际控制人上海世贸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