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4121号
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圻路108-5号。
法定代表人:车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粤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96弄1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奕,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粤商投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乾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