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4执恢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4-8号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892278X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69号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公园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马鞍山公园,法人证书号1440182800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花法立督字64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