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233号 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金屯镇土山桥村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RGFYP62。 法定代表人:**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建设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23129257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6000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