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695号之二 申请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金屯镇土山桥村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RGFYP62。 法定代表人:**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建设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23129257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财保233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9月1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695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