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3民初245号
原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