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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03民初1061号之二
原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坚。
原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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