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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州省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01民初186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
被告:贵州省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开发区第一工业园区干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XX,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凯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贵州省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