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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01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娅,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园区干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XX,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友邦劳务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9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佘坤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