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47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云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A区9号-00-81-95。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3层8单元328。

法定代表人韩愈,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科云睿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