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751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公司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双方就本案已经达成调解,并就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华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工商大厦支行的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民华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