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福建国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1#楼14层02办公(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4D5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建宁县上黎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永安路152号二层201室,现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上****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49JA8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国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宁县上黎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30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福建国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污水处理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之事实不清、福建国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书》之工程造价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对福建国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污水处理工程的质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30民初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福建国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2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