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启成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天地伟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贵州启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3377号

申请人:江西天地伟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前洲村村委会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76861042L。

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启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与金阳南路交叉口贵阳中航城城市综合体棚户区成片改造项目**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629900233。

法定代表人:杨求品。

申请人江西天地伟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启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天地伟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启成科技有限公司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天地伟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启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启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园

人民陪审员  勒伍花

人民陪审员  罗 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