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通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联诚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6955号
原告:河北通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700号东胜悦享天地中心1241室。
法定代表人:张俭,总经理。
被告:北京联诚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9号院11号楼25层2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修,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诚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通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通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