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

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82民初1691号
原告: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张庄四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1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货物为化肥防结剂白色粉剂17吨,黑色粉剂4吨,化肥防结剂片剂油5吨,共计26吨,共计货款83600元,经催要该公司向原告财务人员付了两万元货款,剩余货款除去运费应向原告付货款619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收到原告诉称的26吨货物属实,但是这26吨货物没有约定价格,且该货物在试用过程中均存在质量问题,业务员去现场协商时将该货物折价2万元卖给被告,被告已经交付2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3月份起,原告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分多次向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共计销售化肥防结剂黑色粉剂4吨(2400元/吨)、化肥防结剂白色粉剂17吨(2000元/吨)、化肥防结剂片剂油5吨(8000元/吨)。
另查明,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已向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销售货物的货款,有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收货单及其陈述为凭,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192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货物并没有约定价格,原告将货物折价2万元出售,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款619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被告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