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豫0182执2449号
河南省中农嘉吉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晨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案件款62954元;
二、承担执行费839元。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荥阳支行
户名: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888000020008575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