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21执保507号
申请人泸县熊廷根农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史家复合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县熊廷根农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史家复合肥厂、***、***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已依申请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在工行四川省内江资中重龙支行开户账号为23×××40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8.1元)、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家支行开户账号为62×××60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99.58元)、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家支行开户账号为62×××38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180.65元)、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号路分理处开开户账号为88×××64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11.31元)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二、对被申请人***在工行四川省内江资中支行开户账号为23×××46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33.19元)、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62×××04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787.48元)、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家支行开户账号为88×××79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11.71元)、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家支行开户账号为62×××21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92.4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开户账号为62×××17内存款65万元(实际冻结89.56元)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以上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