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民申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9号50号楼2单元232室。
法定代表人:韩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审第三人: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庄和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芳,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第三人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鸿
审 判 员     吉素梅
审 判 员      王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龙海忠
书 记 员     铁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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