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青2823民初271号 原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青海英汇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4606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9号50号楼2**2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36985301416,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新源东路。 主要责任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天峻县人,天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原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9日,原告与***县公路工程养护队(现已经注销)签订《养护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实施被告管辖范围内农村公路养护及水毁修复工程,同时约定了养护路段、合同总价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养护及修复工程,被告陆续支付工程后,截至今日仍有30万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无奈诉至法院,恳请法庭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判如诉求。 被告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9月9日,原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青海英汇工程建筑有限公司,2018年7月23日经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准予更名为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县公路工程养护队(2019年已注销,现整合到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签订《养护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实施天峻县织合玛乡四社、五社村级公路养护工程,养路里程为36公里,合同总价款为144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140000元,剩余30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认可未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承认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告青海盛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被告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金 玺 书 记 员 赵 银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