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思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欣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太原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并仲调字第117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58.9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严 杰
审判员 马立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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