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民初2143号
原告:山西广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78号科荟楼2层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MA0A2P。
法定代表人:李广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铸,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华洲国际3号楼2单元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娟,该公司员工,女,1979年11月4日,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广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山西广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酒店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5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提起的系合同纠纷,其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告显示,其住所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因被告的住所地属于太原市尖草坪区,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芦瑞愈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小卉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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