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普圣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10民初357号
原告:山西普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源区圣湖万年花城6号楼2单元2404。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高,山西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大厦10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宪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普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普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普圣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普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山西普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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