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上营村。

法定代表人:薛惠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杰,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威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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