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财保4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裴建军,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思奇,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大厦10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智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峰与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晋0106财保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上述裁定书冻结了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李峰以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涉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峰有关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欣创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