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5民初404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建刚,男,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5。
法定代表人:杜俊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线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有线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东方有线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方有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建刚,第三人浦东有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名下的由被告发行的有线数字电视IC智能卡开通被告经营的有线电视网内传输的所有基础高清频道的收视权限;2、判令被告向原告正常销售IC智能卡和CAM卡;3、判令被告解除IC智能卡与CAM卡或机顶盒的一对一绑定。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告自2010年起租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小区于2012年8月由被告进行了有线电视数字化改造。改造完成后,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免费提供了两套数字电视机顶盒,该设备只能收看标清数字电视节目,不能播放高清数字电视节目(以下简称高清频道)。原告使用的海信数字电视一体机(以下简称一体机),自带内置机顶盒,具有播放标、高清频道的功能。但必须购买被告发行的CAM卡和IC智能卡(以下简称大小卡)进行解密和解扰后才能正常收看被告的高清频道。2012年8月底,原告向与被告有合作协议的海信公司购买了一套大小卡,该卡附带赠送了三个月所有收费频道的收视权。海信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上门开通高清收视权限后,原告能够正常收看所有高清频道(包括收费高清频道和非收费高清频道)。2013年1月,原告向海信公司购买了第二套大小卡,开通了高清收视权后,也能够正常收看所有高清频道。两套大小卡赠送的三个月收费频道收视权到期后,原告无法收看收费高清频道,但仍然能够观看所有的非收费高清频道。2013年10月,被告对其传送的高清频道进行扩容,将非收费高清频道人为划分为高清基础套餐一、二。缴纳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以下简称基本维护费)的一体机用户,只开通高清基础套餐一的收视权,不再开通高清基础套餐二的收视权。2015年2月初,被告取消了原告所有高清频道的收视权,原告投诉后,被告为原告恢复了高清基础套餐一的节目授权,但坚决不同意为原告恢复套餐二的节目授权。原告认为,原告购买了被告的大小卡,在被告处开通了独立的用户名和用户证号,并正常缴纳基本维护费。原、被告之间成立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合同关系。付费高清频道(被告官网中注明付费的高清频道)之外的非付费频道属于被告提供的基本服务范围,正常缴纳基本维护费的用户均有权收看。但被告将付费高清频道之外的非付费高清频道人为进行划分,单方规定不订购增值付费套餐和另外缴纳高清服务费的用户,只能收看部分非付费高清频道,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收视权,故原告提出第一项诉讼请求。其二,被告的大小卡不单独销售,原告除能在经被告授权的电视机厂商处购买到大小卡外,无法从被告等其他地方正常购买到该卡;并且被告的机顶盒和大小卡绑定销售,大小卡除在与其绑定的机顶盒或一体机上使用外,无法在其他机顶盒或一体机上使用,违反了广电总局规定的机卡分离要求。故原告提出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在于:首先,从诉讼主体资格而言,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曾向被告订购的增值业务,早已履行完毕,与本案无关。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户收费,涉案房屋的业主是案外人顾某某,该地址的有线电视服务的提供方为第三人,第三人是被告的子公司,第三人和被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故即使有纠纷,适格的原告应该是顾某某,适格的被告应该是第三人。其次,原告请求的内容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与原告本人没有直接的诉讼利益,原告无权起诉。再次,从诉讼请求内容而言,根据广电总局的文件,被告可探索将高清频道打包向用户收费等多种方式,被告必须免费向用户提供的高清频道是9套,现被告已经免费向用户提供18套高清频道,原告也能够正常收看全部免费高清频道,故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广电总局规定机卡分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垄断,即防止必须购买被告的机顶盒才能收看电视节目的情况。现原告向海信等经过广电总局入网认证的电视机生产厂商购买了一体机和大小卡,也可以正常收看被告的节目,被告不存在垄断问题。故原告的第二、三项请求也没有依据。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是被告的子公司,第三人是独立法人。2012年8月有线电视整转后,浦东地区的有线电视业务由第三人接手。涉案房屋登记的用户是案外人顾某某,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合同关系是顾某某和第三人之间建立的,与原告无关。原告向第三人订购的增值业务,第三人已履行完毕,也与本案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2012年8月,被告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进行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化。该房屋业主顾某某填写《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一份,该表格载明的客户姓名为顾某某,客户证号为XXXXXXXXXXX,确认领取交互型机顶盒和基本型机顶盒各1台。该表格由顾某某和第三人分别签字、盖章。顾某某确认已了解本表背面协议内容。该表格背面附《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为保障上海有线电视网络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居民用户(甲方),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的权利,维护第三人(乙方)的合法管理权,达成以下协议:“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是乙方通过覆盖全市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传输数字电视信号,按政府规定为居民用户提供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甲方享有收看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的权利,履行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义务,本市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按户收费。乙方应按政府相关规定为甲方免费配置标清机顶盒,并负责安装调试和指导使用,提供数字电视的服务;乙方有权按照市物价部门根据法律程序确定的价格标准向甲方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涉案房屋按顾某某户缴纳基本维护费,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3元,收取单位为第三人。第三人为被告的子公司。
原告自有海信电视数字一体机两台,该一体机自带机顶盒,需插入被告的大小卡才能正常收看被告的所有电视节目。2012年8月28日、2013年1月9日,原告分别向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购买了数字一体机大小卡各一套。两套卡由海信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上门安装,并经被告认证开户。原告就两台一体机(包括大小卡)在被告处进行了用户登记,用户姓名为***,类型为普通用户,并有单独的用户证号。原告购卡时,获赠东方有线互动电视预约券两张。原告凭该预约券可以享受被告提供的为期三个月的所有收费频道的收视权。海信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向被告后台工作人员提供相应信息后,被告为原告开通了为期三个月的所有收费频道的收视权。海信公司的售后工作人员让原告填写了《个人增值业务申请表》,该表特别声明中约定,除营销规则中另有约定外,营销活动期满后,营销活动内产品自动转标准资费计费。该表上原告作为甲方签字,被告作为乙方盖章。该表背后附《东方有线个人增值服务用户使用协议》,约定,为保障用户(甲方)使用东方有线个人增值服务的权利,维护被告(乙方)合法经营管理权,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如选购互动电视服务,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并安装互动电视相关设备并提供互动电视相关服务;甲方须为乙方正常缴费的有线电视个人用户,并具备相应的网络条件。……。
2013年3月29日,原告向第三人订购了DOX高清影视节目包增值业务,期限为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原告能够收看被告的所有高清频道。
2013年10月29日,被告公告《有线数字电视频道扩容后用户收视情况说明》,内容为:一、每月正常缴纳23元基本维护费的用户,可免费收看85套标清公共节目频道;二、已订购东方有线增值付费套餐的高清用户,本次新增的6套高清频道均可收看;三、用户自有高清机顶盒并经东方有线认证,正常缴纳基本维护费的,如不再继续订购其他增值付费套餐,仍可免费收看14套高清频道;四、高清机顶盒产权归东方有线所有的用户,如未订购东方有线增值付费套餐,需缴纳高清服务费(5元/月),即可收看19套高清频道。
至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官网上公告如下信息:高清频道已达54套,居全国前列,其中38套高清基础频道、15套高清付费频道、1套3D高清试验频道。原告确认其能够收看包括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黑龙江卫视、浙江卫视、广东卫视、深圳卫视等在内的共计23套高清基础频道列表中的高清频道。
另查明,1、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基本维护费是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提供基本收视频道传送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的费用。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居民用户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按户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23元;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付费节目、点播节目、信息服务等个性化服务的增值业务,其收费标准由网络经营者自行确定。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2015年8月发布《关于上海高清电视发展的基本要求》规定,被告对于总局批准开播的第一批9个高清频道(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黑龙江卫视、浙江卫视、广东卫视、深圳卫视),必须按总局规定执行免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用户额外收费。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高标清同播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有线数字电视网要切实做好高清频道接入和用户服务工作,可探索将高清频道打包向用户收费等多种方式……。5、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制定的《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机顶盒和一体机)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即数字电视接收终端与条件接收模块)完全分离,从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机构应按照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开展数字电视业务,在境内销售的具备地面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功能的数字电视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基础高清频道”指除了付费高清频道之外的所有高清频道。截止原告起诉时高清频道共有54个,付费高清频道为16个,剩余的38个高清频道均应属于基本服务范围,应免费向原告开放收视权。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正常销售”指被告向全体用户单独销售大小卡。原告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解除大小卡与机顶盒的一对一绑定”指被告发行的大小卡,可以放置在任何(包括被告授权之外)机顶盒或一体机上收看被告的节目。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发行的IC智能卡是用户收视权限识别设备,被告根据该卡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有线电视服务。购买了被告发行的大小卡的一体机用户,在正常缴纳基本维护费的情况下,可享受基本有线电视服务,订购增值套餐的用户,可享受基本有线电视服务和增值服务。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大小卡购买收据和发票、《东方有线互动电视预约券》、《个人增值业务申请表》及所附《东方有线个人增值服务用户使用协议》、《东方有线维修单》、东方有线官网打印件、《上海市各区县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八月第四批启动居民小区通告》、《有线数字电视频道扩容后用户收视情况说明》、《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及所附《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协议》、《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客户账单》以及原、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首要问题是原、被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原告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其中第二、三项请求,其指向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公众,与原告个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原告又无权就上述两项请求事项提起公益诉讼。故原告并非上述两项诉讼请求的适格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未涉及公益诉讼问题,就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作如下分析。其一,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线电视IC智能卡是有线电视用户收视权限的识别设备,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根据该卡的权限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告安装在一体机上的大小卡,经被告认证后取得相应的收视权限,并在被告处登记为独立的用户名(用户名为原告)和独立的用户证号。原告也以其独立的用户身份就有线电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向被告报过修。因此原告具有独立于案外人顾某某的有线电视用户身份。原告和顾某某基于有线电视用户身份可以向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订购增值服务套餐,也可以选择不订购任何套餐,而仅享受基本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基本维护费按户收取。也就是说一个房产证上只需缴纳一份基本维护费。但随着数字电视一体机的运用,在一个房产证地址上存在两个及以上的独立用户的情况已经出现,而根据相关规定一户又只需缴纳一份基本维护费,故仅以未独立缴纳基本维护费而否认其有线电视基本用户的身份,显然与实际不符,也不利于该类用户的权益保障。并且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东方有线个人增值服务用户使用协议》中,作为甲方的被告已认可作为乙方的原告为“正常缴纳基本维护费的用户”,原告也是涉案房屋地址上基本维护费的实际缴纳人。因此,原告应具有有线电视基本服务用户身份,而原、被告确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关系,故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二,被告是否具有适格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根据第三人与案外人顾某某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用户信息登记表》和《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协议》主张涉案房屋地址上的有线电视基本服务是由第三人提供的。但实际上上海有线电视网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运行,即全市一张网。被告和第三人向用户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不存在差异性。从顾某某和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来看,顾某某确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关系。但原告与顾某某系两个独立的有线电视用户。原告接收有线电视基本服务的设备系经由被告授权而非第三人授权,原告的用户身份也是登记在被告处,故原告与被告而非第三人之间存在有线电视基本服务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被告均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为原告的IC智能卡开通所有基础高清频道的收视权。原告认为,截止原告起诉时高清频道共有54套,付费高清频道为16套,剩余的38套高清频道均应属于基本服务范围,应免费向原告开放收视权。被告则认为,除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收视需要外,其它应属于增值服务。被告官网上公布的38个基础高清频道,其中18套是免费赠送的,属于基本服务,另外20套并非基本服务,需要用户订购增值业务,才能收看。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被告必须免费提供的高清频道为9套,现被告已经提供了18套,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免费提供所有的高清基础频道。对此,本院认为,有线电视基本服务是指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传送服务。基本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相应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也由政府主管部门设定最低的服务标准。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来看,被告必须向用户免费提供的高清频道为广电总局批准开播的第一批9个高清频道,对于其他高清频道并未规定必须免费提供。并且广电总局明确允许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可以探索高清频道的收费业务。因此,被告在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用户免费提供广电总局批准开播的第一批9个高清频道之外,有权确定其他高清频道是否付费。故被告将基础高清频道划分为免费高清频道和需要订购其他套餐才能收看的高清频道,并无不当。原告关于被告官网上公布的基础高清频道均属于基本服务范围,均应免费提供给用户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免费高清频道已远远超过主管部门强制要求的数量,被告也已就其提供基本服务的范围向全体用户进行了公示。故原告单方要求增加被告基本服务内容的请求,即要求被告为原告的IC智能卡开通所有基础高清频道的收视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三,对于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如上所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江平
审 判 员 唐墨华
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晓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也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