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02民初1953号
原告:来宾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300MB0132759A。
法定代表人:叶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兆芳,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14725E。
法定代表人:卢铁男。
原告来宾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诉被告上海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宾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03元,减半收取计5651.5元,由原告来宾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覃明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