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华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丽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3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华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华通大厦1316。
法定代表人:曾天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旋,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丽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新塘街二坊82-1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兵,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21楼。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盛兴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龙海二路52号福德居14栋1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戴强波,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岭之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中福社区福中福花园6栋102。
法定代表人:刘兰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华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丽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州市盛兴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岭之南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华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华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华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