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林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1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856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某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粤B×××××小汽车(未实际扣押)。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