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昌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3341号
原告: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沙河西路5002号荔枝世界四合院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856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顺昌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906号。
法定代表人:何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欣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