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6274号
原告: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4栋综合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8562C。
法定代表人:罗成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际松,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1号振和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25236。
法定代表人:彭志迪。
被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95元、保全费964.76元,由原告深圳市美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鹏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