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1民初5079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四川国***书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市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绵阳涪城万达广场6栋1单元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曾垣朝。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书刊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泽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