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4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沃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水上温泉花园1-1-601。
法定代表人:刘微微,总经理。
被告:天津苏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高新大道龙田钢品结构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卢蓉,董事长。
被告:天津统一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区欢颜里建宇里**。
法定代表人:吕大锁,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文彬
审 判 员 卢立国
人民陪审员 杨润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