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14民初1542号
原告: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6653406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后中村。
投资人:朱建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峰,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035158X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
负责人:季海勇。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v>
法定代表人:卢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以下简称永安厂)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五建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峰、被告广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厦公司五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厦公司五建公司、广厦公司支付价款371509.15元。事实和理由:永安厂为广厦公司五建公司承接的无锡水岸佳苑工程定作防火门,广厦公司五建公司至今拖欠价款371509.15元。广厦公司五建公司系广厦公司的分公司,广厦公司应为广厦公司五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厦公司五建公司未作答辩。
广厦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定作合同及相关结算事宜,广厦公司未授权项目部管理人员以外的人与永安厂进行结算。永安厂提供的结算材料中署名人员非广厦公司员工。对永安厂主张的工作量和价款金额存在异议。
经审理查明:
广厦公司承接水岸佳苑三标段工程后交由广厦公司五建公司负责施工。广厦公司五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永安厂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将工程内的防火门交由永安厂制作,合同总价款1185276.31元。双方约定在施工期间按月进度付款30%,工程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至总价的60%,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两个月内付清余款。
2013年10月,永安厂向广厦公司五建公司提交了总价为1071509.15元的结算书,广厦公司五建公司以需审核为由未予回复。截止目前,广厦公司五建公司累计向永安厂付款700000元。
诉讼中,广厦公司承认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通过竣工验收,但对于审计、工程款支付情况表示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加工定作合同、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永安厂提交的结算单与合同约定的计价内容并无矛盾,能够初步证明其债权内容。广厦公司五建公司、广厦公司作为相关工程的施工方,且工程已竣工结算多年,如认为永安厂主张的价款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提供相关审计资料予以证明,该资料广厦公司五建公司、广厦公司应提供而未提供,应推定永安厂主张的债权金额成立。
广厦公司五建公司系广厦公司的分公司,广厦公司应就广厦公司五建公司的案涉债务依法承担清偿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货款371509.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资产如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及本案中应负担的诉讼费,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8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72元(此款已由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预交),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472元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邱吉珥
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新武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自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