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新吴区××××经营部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37号
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6653406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后中村。
投资人:朱建新,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新吴区××××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经营者:陆××,女,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舒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齐××。
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与被申请人新吴区××××经营部、舒城××××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吴区××××经营部、舒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吴区××××经营部、舒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秦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