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283号
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6653406H,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后中村。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峰,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0244795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八街联合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
本院于2022年1月24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862号。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