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东催字第163号
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钟建、汤华东。
申报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庞泱泱。
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票据号码3070005130920973、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