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深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深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13619号
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深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9元,减半收取计92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30元,由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审判长  金锋华 审判员  方振华 审判员  谢湘云
书记员  吴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