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田县鑫宇工程队。
经营者:***,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柏生,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西三里乡下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越,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玉田县鑫宇工程队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西三里乡下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玉田县鑫宇工程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岩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