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张家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7985号 原告:***,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65600D。 法定代表人:黄业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铵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黄业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确认出具证明1999年1月至2007年12月劳动工资收入证明。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从1976年入职***企业集团,从1978年安排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中级施工员。在1999年至2007年期间,领工资市直接现金发放,所以没有银行流水号,也没有工资条,只有参保证明,而参保证明没有按工资总收入购买,只按最低参保600元购买,使住房公积金不能按工资总收入计算。当时收工资是在出纳员签名收现金,每月1600元,从2004年起兼管机械每月1800元+中秋节金+年终后发工资(奖金)1.5万至1.8万,每年不等(平均每月工资3300元),奖金是由黄业雄亲手发到每个人手中,不用签名,实事求是,全公司员工都一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职工从1999年起至退休并已参保员工,必须购买住房公积金。如当时没有购买的,现在可以按工资总收入补交。所以,要求判令被告黄业雄向原告确认出具1999年至2007年期间工资收入证据,以作补交住房公积金之用。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一、法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永久保存支付工资的工资台账,***起诉距离其主张的期间已经过去15年至23年之久,***建筑公司在2009年期间变更了公司的经营场所,很多旧的资料已经进行了销毁,***的诉求缺乏依据,不应支持。二、***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为***建筑公司员工,岗位为中级施工员。***建筑公司确认与***1999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成立劳动关系。 ***称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但事实就是1999年开始是1600元,2004年开始是1800元,另外还有奖金、节日费等。***建筑公司不予确认,称已无法查询。 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中劳人仲不字[2022]7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称其要求***建筑公司确认出具收入证明的原因是为了确认***的工资标准,并补缴住房公积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系要求***建筑公司向***确认出具证明1999年1月至2007年12月劳动工资收入证明,该诉讼请求仅涉及事实认定,并不涉及确认法律关系的问题,不具有可诉性,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贝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