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张家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张家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九禾生物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中一法执字第43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张家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分别、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九禾生物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张家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九禾生物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1912.05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94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一批[详见中山市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中成评字(2013)第106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附《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以及该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说明》所附《新增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13年9月16日以2523920元拍卖成交。对于该拍卖价款,本院在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之间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31225元。此外,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债权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价款已分配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债权的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中一法执字第43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念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